一、有線電視為地方性媒體資源,亦為地方上的公共資源,若能充分發揮此一地方性及公共性的特色,將可成為地方性資訊交流、意見溝通、文化活動及公共論壇的傳播管道。為落實社區文化之推動,因此本公司特別注重地方性及公益性頻道的企劃且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本公司將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市民免費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
二、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須符合公益性、社教性、藝文性之內涵,並以公共利益及市民服務為優先,不得有涉及商業、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
三、
1.公用頻道之播出,須以書面方式申請之,申請使用者應填具『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並應於上述書面申請之同時檢附欲播送之節目帶予本公司。
2.申請播出者應於指定播出日期三十日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本公司應於接受申請十五日內審查,播出時段由本公司自行規劃播出。
四、凡申請使用公益頻道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錄影帶類型:BETACAM、DVD。
2.節目內容長度:三十分鐘、六十分鐘。
五、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須符合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著作權等相關法令規定,但節目內容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或不符合公益、社教、藝文性之節目,本公司得拒絕播出。
六、本公司審核民眾所拍攝之錄影帶係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五十七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等規定,並不得涉及有害身心及侵犯他人權益之內容。條法如下:
第四十條: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2.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五十七條:有線電視播送之節目及廣告涉及他人權利者,應經合法授權,始得播送。
第六十一條:對於有線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系統經營者應於接到要求後十五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系統經營者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有線電視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同答辨之機會,不得拒絕。
七、申請使用者須自行備妥欲播送之節目帶,並填具「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公用頻道節目授權同意書」提出託播申請。若涉及播映版權需由申請者主動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爾後若有法律上【包括著作權法、隱私權、誹謗等】之糾紛,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八、節目帶於本公司播出後保管十五日,供台北縣政府新聞室備查,如申請者事先言明欲領回者,則於播出十五日後本公司通知申請使用者領回。
九、公益頻道之播出如涉變更頻道及申請,由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
十、其他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附註:
1.公益頻道使用申請書上之各項表格請申請者詳細填寫,未填寫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申請。
2.凡欲申請播出者請以掛號方式及附掛號回郵信封寄至『247 蘆洲市中山一路12號3樓,全聯有線電視 節目部』收。
3.本公司服務電話(02)2282-5426。
新北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送辦法
一、 | 目的 基於地方媒體的媒體教育責任和回饋社會大眾的理念,新北市12家有線電視系統實踐媒體近用理念,引導民眾了解媒體近用權,並能輕鬆、貼近的使用公用頻道平台,訂定「新北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送辦法暨使用細則」,擇定專用頻道(簡稱公用頻道、定頻於第三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市民大眾進行非營利之公益播放使用。 |
二、 |
公用頻道節目播映審查 |
三、 |
聯播時間 |
四、 |
公用頻道的使用申請 |
五、 |
節目帶規格及使用規則 |
六、 |
節目審查標準 |
八、 |
輪值系統業者對節目內容如有疑義,可自行決定停播同時告知申請單位原由;反之申請單位/人對於被拒絕播送之決定或播送方式有不服時,可隨時送交當月輪值系統台,再由該系統台轉寄/上傳至輪值業者待下次複審時由審查會重新裁決並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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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概依相關法令辦理,及有線電視解釋之。 |
下載公用頻道使用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