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規則

一、有線電視為地方性媒體資源,亦為地方上的公共資源,若能充分發揮此一地方性及公共性的特色,將可成為地方性資訊交流、意見溝通、文化活動及公共論壇的傳播管道。為落實社區文化之推動,因此本公司特別注重地方性及公益性頻道的企劃且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本公司將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市民免費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

二、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須符合公益性、社教性、藝文性之內涵,並以公共利益及市民服務為優先,不得有涉及商業、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

三、
1.公用頻道之播出,須以書面方式申請之,申請使用者應填具『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並應於上述書面申請之同時檢附欲播送之節目帶予本公司。
2.申請播出者應於指定播出日期三十日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本公司應於接受申請十五日內審查,播出時段由本公司自行規劃播出。

四、凡申請使用公益頻道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錄影帶類型:BETACAM、DVD。
    2.節目內容長度:三十分鐘、六十分鐘。

五、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須符合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著作權等相關法令規定,但節目內容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或不符合公益、社教、藝文性之節目,本公司得拒絕播出。

六、本公司審核民眾所拍攝之錄影帶係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五十七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等規定,並不得涉及有害身心及侵犯他人權益之內容。條法如下:
第四十條: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2.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五十七條:有線電視播送之節目及廣告涉及他人權利者,應經合法授權,始得播送。

第六十一條:對於有線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系統經營者應於接到要求後十五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系統經營者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有線電視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同答辨之機會,不得拒絕。

七、申請使用者須自行備妥欲播送之節目帶,並填具「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公用頻道節目授權同意書」提出託播申請。若涉及播映版權需由申請者主動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爾後若有法律上【包括著作權法、隱私權、誹謗等】之糾紛,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八、節目帶於本公司播出後保管十五日,供台北縣政府新聞室備查,如申請者事先言明欲領回者,則於播出十五日後本公司通知申請使用者領回。

九、公益頻道之播出如涉變更頻道及申請,由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

十、其他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附註:
1.公益頻道使用申請書上之各項表格請申請者詳細填寫,未填寫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申請。
2.凡欲申請播出者請以掛號方式及附掛號回郵信封寄至『247 蘆洲市中山一路12號3樓,全聯有線電視  節目部』收。
3.本公司服務電話(02)2282-5426。 

新北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送辦法

 

 一、 目的
基於地方媒體的媒體教育責任和回饋社會大眾的理念,新北市12家有線電視系統實踐媒體近用理念,引導民眾了解媒體近用權,並能輕鬆、貼近的使用公用頻道平台,訂定「新北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送辦法暨使用細則」,擇定專用頻道(簡稱公用頻道、定頻於第三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市民大眾進行非營利之公益播放使用。

 二、

 公用頻道節目播映審查
由新北市12家有線電視業者每月自行排定編審輪值表,於每次審查會議時由該成員代表出席審議會(採輪值制),並由新北市有線電視業者自行排定每月編審輪值系統台之成員進行審片。另為考量公用頻道審核過程公正公平透明化,得邀請第三方非營利人員/團體加入審核行列。   

 三、

聯播時間
1. 聯播時間各家系統台釋放之時段統一,故各家有線電視業者依時段公開播放。
2. 首播時間,提供每週六10時至11時。
3. 重播時間,開放時段區塊為每週六15時至16時或19時至20時。

 四、

公用頻道的使用申請
1. 公用頻道的使用,須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填具「新北市有
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節目授權申請書」,並檢附欲播放之節目帶予輪值系統業者。
2.  為顧及合法播映版權,申請單位/人須自行備妥欲播送之節目帶,並載明節目內容、託播人、著作權人、分級標示、節目長度等資訊。凡涉及他人著作權之節目,申請單位/人應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因播送申請單位/人提供之節目所衍生之一切法律糾紛(包含著作權、隱私權、名譽及人格權之侵害等),概由申請單位/人自行負責。
3.  申請單位/人應向當地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提出申請。系統業者應於接受申請後轉寄或上傳通知輪值系統台,依「先申請、先審核、先播出」之原則進行初步審查,合格者進行複審且安排播送日期,並於節目播送前通知申請單位/人。
4.  申請表格須詳細填寫,未填寫或填寫不完整,即不予受理申請。若影片審核不符合規定,影片即歸還申請者。

 五、

節目帶規格及使用規則
1.  錄影帶類型:可使用BETACAM、DVD、MPEG2等格式。
2.  節目長度:以60分鐘為上限。應注意30分鐘節目之實際長度為28分鐘;60分鐘之實際長度為58分鐘。
3.  登記使用對象包括機關、學校、當地(社區)民眾、藝文、公益團體及非營利之節目供應事業。
4.  影帶申請以「先登記先使用」為原則。
5.  公用頻道之播出,須以書面方式申請之,申請使用者應填具「新北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並應於上述書面申請之同時檢附欲播送之節目帶予以審核。
6.  申請播出者應於指定播出日期30日前,向有線電視業者提出申請,業者應於接受申請十日內審查,惟同一時段申請者眾,得依「先申請、先審核、先播出」原則彈性調整之。
7.  同一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或個人登記使用公用頻道,每周以七小時為限。同一日連續使用者,不得超過三小時。但無人登記使用或為配合其他法令需要者,不在此限。
8.   節目播出完畢後由有線電視業者保管節目帶30日以供主管機關備查,30日後再由業者通知申請者是否領回。

 六、

節目審查標準
1.    相關文件可參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五十七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規定,不得涉及有害身心及侵犯他人權益之內容。(附件三)
2.    申請播送之節目應符合公益性、社教性、藝文性之要求,並以公共利益及市民服務為優先,不得有涉及商業、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但公辦政見發表會不在此限。
3.    影片中如有政治性、粗俗不雅言詞、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等影片及聲音有爭議時,系統有權於予保留播放或消音權,待系統審片小組開會審核,再決定是否播出。
4.    申請播送之節目不得使用特定營利事業或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務項目之名稱,節目內容亦不得有為特定廠商、產品、或商業服務行銷廣告之文字或畫面。

八、 

 輪值系統業者對節目內容如有疑義,可自行決定停播同時告知申請單位原由;反之申請單位/人對於被拒絕播送之決定或播送方式有不服時,可隨時送交當月輪值系統台,再由該系統台轉寄/上傳至輪值業者待下次複審時由審查會重新裁決並釋義。 

 
     八、

1.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概依相關法令辦理,及有線電視解釋之。
2.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該公用頻道依各家系統台而定,惟日後如因法令  變更而有頻道變更或異動之必要時,由各系統業者審議調整之。

 

下載公用頻道使用申請表